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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茶碑上读“茶政”

   2015-04-08 思道茶业26620
核心提示:政,是政府对茶叶进行行政管理、扶持和服务等举措的统称。在古代,茶政主要包括贡茶、税茶、榷茶、茶马互市等内容。安化自古惟茶

政,是政府对茶叶进行行政管理、扶持和服务等举措的统称。在古代,政主要包括贡茶、税茶、榷茶、茶马互市等内容。安化自古惟茶甲诸州县,历朝历代,莅任者无不以茶务为先、以茶政为重。

 


 

明清以降,安化及其所属之长沙府、湖南省(湖广行省),守斯土者尤重茶政,所谓“从前诸宪之殷殷筹划者,止此一事为重”(雍正八年苞芷园禁碑语)。古往今来,都有一些精干勤勉的地方官员,省时度势,推行惠政,民间至今铭记,也正是由于他们的这些惠政,奠定了安化茶叶产业兴盛达数百年的基础。

考察各代茶政,务须求证于茶碑。安化茶碑,广布全县,于古时茶山、茶路、茶市最为密集。虽近世以来多有毁损而漫漶,然百世以上犹有磨而不磷者,历代施政者的良法美意,班班可考。现存茶碑,多为禁碑罚碑,禁碑为晓谕大众,罚碑为惩戒奸。无论惩恶扬善,皆为国计民生。

 


 

历代茶政,首重于茶叶之本真。安化因土质特殊、气候适宜、茶种优异、制法精良,故自古以来“唯茶甲诸州县”,历代周边草茶冒安化茶之名牟利者层出不穷,故欲理安化茶政,首在禁革野茶。据道光十七年安化九乡公立茶务章程(唐家观茶碑之一)刊载,自明万历时(1573-1620)通判林之兰等报请道台禁止外地野茶开始,清康熙四十三年(1704)谕禁,雍正八年(1730)示禁(原小淹苞芷园禁碑),乾隆廿一年(1756)、廿七年(1762)两次严禁,道光四年(1824)、十七年(1837)迭次示禁(原洞市、唐市等处禁碑),咸丰元年(1851)、四年(1854)又禁(水田坪永禁假茶碑),同治七年(1868)及光绪年间(1871-1908)多次革禁(水田坪永定茶规碑),民国八年(1919)以后更是时申禁令(东坪吉祥寺黑茶章程碑),见之于文字记载的禁令多达二十来次,平均每隔十来年就申禁一次。

 


 

从禁令的内容来看,雍正八年苞芷园禁碑首禁“外县茶贩子装载假茶混安杂卖”,乾隆廿一年对“不法之徒接收龙阳、益阳、武陵、新化等处野茶欺商”“示禁永革”,道光四年、十七年“行产客贩均不得搀和外来野茶,朦混发卖,倘敢故违。。。定即严拿从重究办,决不宽贷”,民国八年“外属野茶……应仍旧禁革,以免市伪欺商,有损标誉。巩(当今如字之误)地方有狡猾之徒,从外路运来野茶,将茶充助军饷”,可以说措词越来越严厉、措施越来越具体。

历代政府如此重视周边“草茶”的禁革,最大的原因就是安化茶叶“上输国课、下养身家”,对安化老百姓和地方财政都极其重要,而“外路茶”冲击安化“道地茶”,严重损害政策和农商利益,故雍正八年苞芷园禁碑以为“迨至近岁,法令稍驰,奸诡之徒乘机复出,交通各行经纪伙同射(谋求,摄取)利,将客商银钱领出,贩卖桃(桃源县)、武(原武陵县,大致为今常德市武陵区)、龙(清代龙阳县,今汉寿县)、沅(沅江县,今沅江市)、新(新化县)、益(益阳县,今桃江县、益阳市区等地)各县草茶,假充安茶交客,致本地产茶尽邅(邅,音zhan,遭致。一说此字为遭,亦通)搁塞,三年不得一售者有之。利归一人,害及万户,公私两无所济,穹(通穷)愚掣肘难堪,虽妇人小子无不切齿而痛恨矣。”禁革外地草茶的另一个原因,是恐外路茶搀入安化本地茶内,影响皇家贡茶品质。安化自明洪武廿四年始“贡芽茶二十二斤”,清代以为成例,并专责大桥,仙溪、龙溪、九渡水四保办贡,史称“四保贡茶”。在封建社会,地方各皇帝贡献方物,是表达“溥天之下莫非王土、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”的重要方式之一,来不得半点虚假,故地方官防范甚严。道光十七年禁碑即载:“(乾隆)廿七年蒙金宪专严不法之徒接收龙阳、益阳、武陵、新化等处野茶欺商,并恐搀入贡茗,示禁永革。”

 


 
标签: 古茶碑 茶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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